如果照原題目的條件,我可以了解了!
若賭客贏了,可以從莊家手中拿到5元(但其中3元是賭客自己先付出的)
所以只「賺到」2元!
隱含的取勝機率是公平的,各為1/2。
而自行另外設定的狀況為
賭客面前放著3元的賭注,
莊家若輸了,則賠給賭客5元的狀況。
其遊戲的勝負機率一定是莊家佔勝勢,也就是機率不公平的情況。
賭局中,莊家仍是佔優勢的。
可以這麼解釋嗎?!請指教!
(上帝真的不玩骰子嗎?!機率真有這麼難嗎?!)
where 寫到:是哪裡出了錯?
不作莊的人,付了3元,得到參與賭局的權利之後,才能去考慮期望值的問題嗎?
是否可以簡化程序為
賭客坐在賭桌前,押賭注3元。
若贏了,可獲得5元。 ”實際上你只贏了2元,而不是贏了5元”
若輸了,賭注3元給莊家。
然而輸贏的結果,取決於機率
1/2的機率,
1/2×5+1/2×(-3)=1
所以賭客有利?!(當然這是不可能的情況!)
問題癥結在哪裡?
where 寫到:數人賭博,其中一人做莊,不作莊的先交給莊家3元,得到擲一個公正銅板1次的權利,
「規定」:擲得正面時,莊家賠5元;擲得反面時,莊家不賠。
ぇ不作莊的人的期望值是多少元,故此種玩法是否公平?
え若要玩法公平,當得反面時,莊家應賠多少元?
請各位大大解惑!謝謝!